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查報移置大鹿林道東線廢棄自行車作業要點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查報移置大鹿林道東線廢棄自行車作業要點
113年4月25日雪企字第1131002577號函訂定發布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執行查報移置大鹿林道東線廢棄自行車,維護交通秩序及自然生態環境,參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廢棄自行車,指具有下列各款認定基準之一者:
(一)踏板、車把手脫落或破損,明顯失去原效用。
(二)鏈條、齒盤組脫落、嚴重銹蝕或無法正常使用。
(三)煞車線、煞車拉桿(握把)斷裂脫落、嚴重銹蝕或無法正常
使用。
(四)輪胎破損、輪圈明顯變形或明顯失去效用。
(五)車架斷裂、變形或嚴重銹蝕。
(六)電動輔助自行車之電池、馬達明顯損壞、脫落。
(七)其他零件脫落或破損,致自行車無法正常使用。
三、符合前點認定基準之廢棄自行車,其查報移置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查報作業:
1.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本處占用道路廢棄自行車清理通知單(以下簡稱清理通知單,如附件1),並拍照存證後於本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周知。清理期限屆滿7日逾期未清理,由本處執行移置作業,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經現場公告1個月無人認領者,逕以廢棄物清除處理。
2.車體明顯處如留有聯絡電話,查報人員於張貼清理通知單後,依車內聯絡電話通知,請其於7日內自行清理、移置,並告知如屆期仍未自行清理、移置,將執行移置;經聯繫3次以上仍無法通知時,應以語音留言或製作電話紀錄後,再執行移置。
3.車輛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車輛被查報後、執行移置前申請撤案,經查證及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屬實,應令其於清理通知書限期內自行清理、移置或填具拋棄權利書予本處,並作成紀錄備查。
(二)執行移置作業:
1.執行移置作業時,應詳細核對與查報時資料相符,始得進行移置至大鹿林道東線大霸尖山登山服務站或本處指定場所,並在地面加註車輛相關資料及聯絡電話。但發現資料不符者,應不予移置。
2.如車輛所有人已自行清理、移置至非屬道路範圍,或已不符合前點之廢棄車輛認定基準時,應不予移置,並於張貼處理紀錄表上註明之。
3.執行移置作業時,遇車輛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撕毀清理通知書或主張權利時,經查證及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屬實,應當場限其2日內自行清理、移置或填具拋棄權利書予本處,並告知如屆期仍未清理、移置,將執行移置。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