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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修訂發布「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拍攝影片(含空拍)申請須知」,自即日起實施。

  • 上版日期:107-06-04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拍攝影片(含空拍)申請須知 107年6月1日營雪企字第1071000851號訂定 一、為欲於雪霸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園區)區域內拍攝影片及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授權訂定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第5點規定未經申請核准,禁止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活動,受理相關申請案件作業,訂定本須知。 二、凡欲於本園區內拍攝影片之個人、團體、法人、學校或政府機關(構),請於拍攝日前7天向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1),註明申請人基本資料、拍攝計畫主題及內容說明、拍攝機器型號及數量、拍攝人員或空拍機操作人員姓名、拍攝地點(請列舉)、拍攝起訖時間(一次最長申請拍攝期間為2個月)。 四、為維護本園區生態與環境景觀資源,請遵守國家公園法及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規定(如附件2),如拍攝地點位於七家灣溪流域,請遵守濕地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五、申請拍攝地點或範圍如位於本園區生態保護區,應先申請入園並經核准後,再辦理拍攝申請(含空拍)。另拍攝地點如位於山地管制區內,請另依規定申請入山許可。 六、以空拍機於本園區進行空拍攝影時,應符合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應注意飛航高度、速度、音量及風速,且不得有競速行為或妨礙生態及遊客安全。因操作空拍機致遊客受傷或設施毀損時,應由空拍機操作人自負相關責任。 七、本園區觀霧地區之樂山基地其方圓5公里範圍內為限航區(觀霧山椒魚生態中心及大鹿林道東線入口處等皆位於此限航區範圍內),依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進行空拍活動(限航區範圍圖如附件3)。 八、拍攝完畢請立即將現場恢復原狀並將道具及垃圾清除攜離本園區。 九、凡違反上述規定,本處於2年內不再受理拍攝申請;如造成設施、環境景觀及自然資源之破壞者,除須負賠償責任外,本處亦將依法查處。 十、受理申請方式: (一)紙本郵寄至本處。地址: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水尾坪100號。 (二)傳真至本處。傳真號碼:037-996302。 十一、申請人收到本處之同意函後,請於拍攝時攜帶同意函、身分證件及其他證明或核准文件,以備查驗。 十二、媒體及搜救行動如因緊急性之空拍需求,得不受本須知第二點規範,以登記方式辦理;若非屬上述之空拍需求,仍需依第二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