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公務車及緊急救護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核准者,禁止進出觀霧大鹿林道東線」業經內政部113年1月25日以台內園字第1131280036號公告。
另原「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規定業經內政部113年1月25日以台內園字第1121280104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