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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壹、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者:

處分事由 第一次罰款
(新台幣/元)
第二次罰款(含)以上
(新台幣/元)
第二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3000
第三款:污染水質或空氣 3000
第四款:採折花木 1500 3000
第五款: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1500 3000
第六款: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 其他污物 1500 3000
第七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1500 3000
第八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因各種環境狀況及資源特性不同,所列禁止事項不盡相同,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權責自行核處


貳、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規定者:

處分事由 第一次罰款
(新台幣/元)
第二次罰款(含)以上
(新台幣/元) 
第一款: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3000
第二款: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3000
第三款: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3000
第四款: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3000
第五款: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3000
第六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3000
第七款:溫泉水源之利用 3000
第八款: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3000
第九款: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增加或變更使用 3000
第十款: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3000
參、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