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出

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台內營字第1100818313號
處分事由
第一次修正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第二次(15%含)以上修正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一、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千
三、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
四、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
五、未經核准,於園區內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炊煮、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三千
六、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一千五百
七、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三千
八、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三千
九、未經核准,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一千五百
十、(刪除)
  (刪除)
十一、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一千五百
十二、未經核准,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一千五百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一千五百
十四、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三千
十五、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一千五百
十六、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
一千五百
十七、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
十八、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區域外停車。 一千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