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82年3月8日台(82)內營字第8272161號公告
內政部100年4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00802323號令修正
內政部107年5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70808184號令修正
內政部108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80809051號令修正
內政部111年1月5日台內營字第1100818312號令修正
一、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四、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五、未經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炊煮、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六、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七、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八、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九、未經核准,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十、(刪除)
十一、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十二、未經核准,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十四、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十五、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十六、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十七、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十八、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區域外停車。